2020-09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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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「肥佬黎」之稱的傳媒大亨,三年前出席維園六四燭光集會期間,公然用粗口辱罵在場的東網記者,揚言「我實搞你」和「我影x咗你張相架」等,涉嫌刑事恐嚇該記者;於本月3日,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裁判官在裁決時說,涉案的記者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,在證人台沒有正面回答問題,又指他當日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笑,不相信是一個受威嚇的人應有的反應;裁定黎智英涉嫌的刑事恐嚇罪不成立。這判決是否有道理?或許我們可先看看條文:
根據法例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的第24條「禁止某些恐嚇作為」,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、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、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,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,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,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,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,即屬犯罪。
1. 據報道,裁判官認為記者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,在證人台沒有正面回答問題。可是,當日在燭光晚會之案發經過,早已被清晰的拍攝下來。記者的證供並不是唯一的證據。由於當日的情況、整個過程,被告及事主的說話及反應等等,都已被拍攝下來,難道如果證人因感到害怕而不敢上庭作供,政府便無法提告嗎?裁判官以「證人沒有正面回答」而認定「證人不是誠實可靠」。那麼,在案發過程已被拍攝下來之情況下,就算「證人不是誠實可靠」,又如何構成「合理疑點」呢?在新聞報道上,似乎暫時沒有具體說明。
2. 裁判官認為,該記者在被指罵後仍然帶笑,不相信是一個受驚嚇的人應有之反應。可是,條例中指的是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」,其中一個重點,就是「意圖」,而不是要證明當事人受驚嚇才能入罪。而且,「受驚」不一定是局限的指「當事人受驚」,而是一個客觀標準,該句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到驚恐呢?舉一個例子,如果有黑幫成員出言恐嚇警察,該警察只是依法辦事,可以毫不感到害怕,但那黑幫一樣可能觸犯刑事恐嚇罪行。
3. 到底「我實搞你」和「我影x咗你張相架」,是否構成刑事恐嚇呢?一般而言,我們需要看上文下理和當時的環境等等,才可定奪。到底裁判官在觀看該片段後,從那一處確定黎智英並無恐嚇的意圖?暫時在新聞報道中,亦沒有相關的詳細解釋。
純以常理計,一名素有影響力的傳媒大亨,在盛怒之下對着另一間報館的小記者大罵「我實搞你」和「我影x咗你張相架」,理應已有恐嚇的成份了。小記者當時仍帶着微笑,並不能證明他不曾受驚。反而,一個小人物給行內大人物「點相」和「咒罵」,舉止失措和只懂得「賠笑」,亦算是人之常情。重點始終是,以當時的環境、案發的背景及被告的對答來說,這是否構成刑事恐嚇罪行呢?
當然,筆者並非法律專才,以上的疑惑,就唯有留待相關的專家才能解答了。
文章只屬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網立場。
September 04, 2020 at 10:53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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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柏:關於「肥佬黎」的刑恐案件 - thinkhk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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